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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环卫清洁诚信体系评价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12 15:54:00 点击:

佛山市环卫清洁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佛山市环卫清洁行业发展,进一步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增强企业诚信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佛山市环卫清洁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环卫清洁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  佛山市环卫清洁行业协会负责组织佛山市环卫清洁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四条  信用评价遵循服务企业,不以赢利为目的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信用评价结果可作为政府行政监管、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和行业评优的依据。

第二章  评价对象

第六条  依法经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连续两年经营,在佛山市从事清洁、清扫、保洁、环卫、垃圾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及生产、销售、研发清洁设备、工具、耗材的协会会员企业可自愿参加信用评价。

第三章  评价机构

第七条 佛山市环卫清洁行业协会成立佛山市环卫清洁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小组(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小组)。信用评价小组7人组成,其中组长1名,常务副组长1 名,组员5 名。组长由协会会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协会常务副会长担任;其他组员由专家、会员代表 组成。

第八条 信用评价小组及评价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环卫清洁行业建设与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三)精通业务,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第九条 信用评价小组对企业信用申报采用评分制。达到相应信用等级分数,且超过一半信用评价小组成员确认的,则评定为相应信用等级。信用评价小组成员须在审核意见和表决结果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四章  信用等级设置

第十条  佛山市环卫清洁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一票否决指标、企业管理体系指标、经营能力

指标、履约能力指标、竞争力指标、信用记录指标、社会公益指标等内容,按照《佛山市环卫清洁行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分。

第十一条  佛山市环卫清洁行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AAA、AAA三级,依次表示信用优秀、信用好、信用良好。

第十二条  佛山市环卫清洁行业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为:

AAAAA级信用企业:评价综合得分95~100分(含95分);

AAAA级信用企业:评价综合得分85~95分(含85分,不含95分);

AAA级信用企业:评价综合得分75~85分(不含85分);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佛山市环卫清洁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资料提供为申请年度的前2年。

第十四条  佛山市环卫清洁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程序:

(一)通知:在协会网站、微信平台、会员微信群 发布信用评价通知。

(二)申报:参评会员企业向佛山市环卫清洁行业协会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按照《佛山市环卫清洁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顺序编制、装订成册。

(三)初审、复核:信用评价小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通过调查、现场勘察、限期补充材料等方式进行核实。

(四)评审:信用评价小组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对参评企业进行评价,形成拟公布的企业信用等级。

(五)公示:佛山市环卫清洁行业协会将拟公布的企业信用等级在协会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受理实名书面投诉举报。

(六)公布:佛山市环卫清洁行业协会报佛山市民政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参评企业信用等级。

第六章  信用管理

第十五条 佛山市环卫清洁行业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有效期为2年(自公布之日起计)。有效期届满后,企业可再申请参评,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有效期内,信用评价小组对获得信用等级的单位实施抽查随访。

有效期内,企业满足更高信用等级条件的,第2年可重新申请参评。

有效期内,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违法违规、不良行为的规定,企业被记录不良行为的,即行暂停信用等级的使用,应在下一年度重新参评。不按规定重新参评的,取消其原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有效期内,企业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一票否决指标规定)的,即行取消其原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在违规处罚后2年内整改完成,可重新申请参评。

第十六条  佛山市环卫清洁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佛山市环卫清洁行业协会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受理。

佛山市环卫清洁行业协会受理书面异议后,信用评价小组对异议人提出的问题在30天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结论,在协会网站、微信平台予以公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应客观、全面、准确、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发现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价结果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取消参评资格;已公布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取消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评。因虚假申报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参评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小组及参与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和有关规定,遵守评审纪律,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不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于违反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参加信用评价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佛山市环卫清洁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和标牌由佛山市环卫清洁行业协会统一制作,在有效期内使用。在有效期内,企业信用等级下降或被取消,由佛山市环卫清洁行业协会收回原信用等级证书和标牌,并在协会网站、微信平台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佛山市环卫清洁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统一收取评审费(已含证书标牌工本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佛山市民政局备案,自2018年 6月1 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环卫清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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